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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子宫内膜癌误诊 导致患者死亡

时间:2023-01-24 20: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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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子宫内膜癌误诊 导致患者死亡

一、基本案情

1月12日,患者周某某入住x市中心医院,行手术治疗,出院诊断为子宫内膜复杂性非典型增生,子宫内膜炎,慢性宫颈炎,双侧慢性输卵管炎,双侧卵巢白体。4月29日,周某某因“体检发现盆腔包块1天”入住x市中心医院,专科情况:残端见直径约2cm质硬新生物,触血,暗红色,活动度差,盆腔空虚。5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残端肿物,盆腔肿物,右侧肾癌术后。

5月7日,周某某因右肾癌术后,子宫切除术后1年,盆腔及肝脏占位一周入住x省肿瘤医院。ETC示:子宫术后改变,残端局部增厚,PET见异射状浓聚影,考虑恶性肿瘤。宫颈活检病理示腺癌。5月16日,x省肿瘤医院病理会诊意见:(子宫内膜)重度慢性炎,子宫内膜异位,灶性区域肌层内呈子宫内膜样癌图像”(宫颈)慢性炎;双侧附件未见肿瘤。

于5月17日行TP方案化疗,出院诊断:子宫内膜癌术后复发,肝部继发性恶性肿瘤,盆腔继发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维持性化学治疗,肾恶性肿瘤个人史。6月6日至12月20日,周某某先后8次入住x省肿瘤医院。10月24日,同济医院病理会诊咨询意见书的意见:高分化子宫内膜样腺癌症侵及子宫肌壁内1/2层。

12月21日,周某某因子宫内膜癌术综合治疗后1年余,恶性呕吐20余天,加重1天入住x省肿瘤医院。患者诊断考虑为子宫内膜癌治疗后复发(肝、盆腔转移),恶性腹腔积液。给予患者补液、维持电解质平衡、抽腹水等对症支持治疗,后患者尿量极少,一般情况变差,于1月2日4时03分宣告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子宫内膜癌治疗后复发。死亡诊断:多器官功能衰竭;子宫内膜癌治疗后复发;高钾血症;肾功能异常;恶性腹腔积液;肝继发恶性肿瘤;盆腔继发恶性肿瘤。

二、患方观点

周某某因身体不适,于1月12日进入x市中心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住院病历号1322805),在1月23日进行手术,均未诊断出癌症病情。

三、医方观点

我院对患者周某某的诊疗符合医学诊疗规范,x省肿瘤医院病理报告并不能因此否认我院的诊断结果;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其自身恶性肿瘤导致的。

四、医疗过错分析

x市中心医院对被鉴定人周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不良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20%-40%。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100,780.30元,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2、死亡赔偿金482,370元(34,455元/年×);3、丧葬费30,280.50元(60,561元/年÷2);4、鉴定费12,900元,上述款项共计626,330.8元。

根据鉴定意见,综合本案案情,x市中心医院应对因其医疗行为造成周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30%。x市中心医院应承担187,899.24元(626,330.8元×30%)。精神损害抚慰金以20,000元为宜,合计207,899.23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7,899.2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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