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浙江嘉善贷款392万买别墅,不料开发商破产,楼盘烂尾。男子在拒绝还贷后遭银行起诉,然而法院却判定:不用再还!
该男子姓许,家住上海,由于本地的房价太过昂贵,超出了自己的预算。此时,许先生听说嘉善将来有可能划归上海,在思来想去之后,他决定到邻近的嘉兴市嘉善县买房。
,许先生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该县的一套别墅。随后,他又到开发商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按照规定,银行直接将392万的资金打给了开发商。
在办理完一系列的手续之后,许先生每天都期待着自己和家人能够早日住进新房。然而,当该楼盘开发到第3年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投资开发,只得向购房者宣布延迟交房。许先生得此消息后,既生气又无奈,但事已至此,自己只能等待着开发商能早日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
可是,许先生苦等了半年之久,情况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还愈发严重,最终开发商破产,楼盘彻底烂尾了!
底,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随后,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告知许先生,他之前与开发商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失效。
按理说,本该由开发商把全部的房款退还给许先生和银行,可由于资金得不到解决,只能由许先生继续向银行还款。
对此,许先生怎么都想不通,造成这一切的明明是开发商,自己作为受害者,不仅失去了房屋所有权,为什么还要给银行还贷呢?
于是从底开始,许先生便停止了向银行还款。银行方面也一直在催促他尽快还款,但许先生坚定地表示:钱是银行直接打给开发商的,现在住房没了,他们不应该来找自己要钱。
然而,银行负责人认为,许先生作为借款人,理应由他还款。而且双方早在就签订过《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上面第38条明确地写着:“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该房产有关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
当合同放在眼前时,许先生才感受到其中的不合理性。他觉得,房贷的前提是房子,房子都不存在了,房贷自然不能由他还。
自己虽然作为消费者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但是贷款并没有给消费者,而是直接打给了开发商,那么银行就有义务监管这笔钱落实到房子建设上。因此,许先生更加坚定了不还贷款的决心。
而且,开发商破产后,合同解除,至于银行把钱全部放给开发商,是银行自己没有把控好风险,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自然要承担部分后果。
银行方面认定许先生这是“老赖行为”,于是在催促无果后,便于底,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法院根据双方先前签订的合同,认为许先生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该继续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以及未按时还贷的罚息,合计220余万元。
一审的判决结果让许先生十分不满,于是他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这一次的判决结果又会如何呢?
1月,嘉兴中院在审理后认为,银行与许先生签订的合同中的第38条,属于银行单方面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它刻意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减轻了银行的责任,与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抵触,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终,嘉兴中院做出的判决是:不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许先生无需向银行归还剩余贷款,这笔钱应当由开发商分别返还给银行。虽然开发商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是银行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嘉兴中院的判决让许先生长舒了一口气,但他并未感到轻松,虽然不用继续还贷款,但是自己在兜兜转转之后依旧什么都没得到。
俗话说:“买房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其实,不仅消费者在买房时要擦亮双眼,慎重考虑,银行和开发商也要不断完善相关事宜。
西方国家签订期房的买卖合同时,买家只需要付10%的订金,这笔钱是存到政府监管的信用账户里,开发商不能动用这一笔资金。
到房子建好以后,银行再把批准的相应贷款,连同10%的订金一并交给开发商。在收到100%的购房款之后,开发商才会将产权交给银行。
而后,银行的律师和开发商的律师会约好时间见面,银行律师要带相应尾款的支票等,开发商律师在确认收到全部款项后,释放全部过户文件,以方便国土局过户。
西方的这一做法大大地降低了开发商原因给买家带来的风险,也不需要购房人还没有看到房子就提前2到3年付房贷。
有网友认为,虽然我国在短期内取消预售显然不太可能,但是也可以考虑根据建设进度,来作为开发商总提款的上限。
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售房款用在该小区建设上,达到专款专用的效果,从而减少烂尾事件的发生。就算万一发生烂尾,未拨付的余款也可以按比例退还给购房者或抵贷款,减少他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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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新鲜事# #嘉兴头条# #嘉善头条# 嘉兴一县即将实施房票安置!还有10%补贴!
购房补贴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值的10%(不包括装修、附属物)。
如果有两个及以上娃的话,还有补贴。有了这样的利好,购房会更积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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