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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还贷人突然死亡 个人信用贷款如果贷款人死亡

时间:2019-08-10 22: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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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还贷人突然死亡 个人信用贷款如果贷款人死亡

江苏扬州,朱先生向银行贷款20万元,借期一年。谁知,借款到期,朱先生仅仅还了4万多元,就突发意外不幸死亡。随后,银行将朱先生的父母、妻子和孩子起诉到法院,请求他们偿还朱先生的贷款。

法庭上,朱先生的家属辩称,一方面朱先生去世后留下一身债务,并无遗产;另一方面他们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朱先生的遗产,所以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朱先生和银行贷款合同无效,现在朱先生因死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由于朱先生已经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又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故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朱先生家属在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

1、银行为何起诉朱先生的父母、妻子及其孩子?

民法典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父母、子女和父母。

具体到本案,朱先生因意外去世,生前并未立遗嘱,其遗产根据法律规定,由其父母、妻子和孩子继承,所以银行将四人起诉到法院。

2、本案银行的诉求为何会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具体到本案,银行和朱先生贷款合同有效,朱先生逾期还贷后,又因意外去世,现在客观上已经无法再履行合同,银行自然有权要求朱先生的继承人偿还贷款。

3、这里特别需要注意,法院是判决朱先生的亲属偿还贷款,但是明确规定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贷款。

换句话说,如果朱先生生前确实没有遗留下遗产,那么银行即使胜诉,估计也无法执行到位。

《民法典》1159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不过,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就没有偿还义务了,这也是朱先生的几名继承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原因了。还有,如果银行要想执行到位,在执行阶段还需要证明哪些财产属于朱先生遗留的财产。

4、实际上,如果银行能够证明朱先生的贷款用于家庭经营,银行还可以直接起诉朱先生的妻子,要求朱先生的妻子给予赔偿。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男子借20万身亡 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条热榜#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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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 38 岁男子去世留下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在舅舅存世并代为还贷的情况下,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

河南新乡,豆女士突然收到自己丈夫在银行办贷 款,逾期未还被起 诉的法 院传票。正当豆女士纳闷丈夫为什么从来没有提起此事时,一看贷 款时间,顿时让她火冒三丈。于是立马去找银行理论,谁曾想银行的态度却让她更加愤怒!

这天,豆女士收到法 院的传票,看到自己死去的丈夫在银行办了贷 款逾期未还,被人起 诉。

起初豆女士很吃惊,她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情,想着可能是丈夫之前没有告诉她,可当看到贷 款日期时,豆女士怒了。

银行的贷 款合同上显示,丈夫是在上个月贷的款,可她的丈夫在两年前就已经去世,根本不可能去银行贷 款,这贷 款合同是怎么来的呢?

豆女士拿着合同找到这家银行,向银行的工作人员询问,这是不是在银行贷的款,银行的工作人员有些不耐烦,只回了一句,这合同上不是写着吗?

确定了是这家银行的贷 款,豆女士问工作人员:“那你知不知道我丈夫在两年前就已经死了?”

听到这话,工作人员哑口无言,开始躲躲闪闪,很明显,这份合同是有问题的。

询问员工无果,豆女士声称要报 警,这才将银行的负责人给逼了出来,负责人表示这份合同的担 保人并不只有豆女士的丈夫,要找到其他两位。

豆女士称巧了,她就认识另外两人,于是立刻打电话将两人叫了过来,没想到两人都称他们没有签过贷 款。

一份合同三个人签字,一人早已死亡,另外两人对贷 款的事毫不知情,这可真是奇了怪了。

银行的负责人此时也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这下可解释不清楚了!

这份贷 款给豆女士的家庭造成了影响,豆女士是一定要将事情弄清楚的,而负责人面对几位涉事人的追问,竟然选择了躲避,这真是出人意料!

由此可见,这份贷 款合同一定有问题,豆女士不愿无缘无故背负贷 款,将此事投诉到了当地的银保 监会。

然而银保 监会对于这一问题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还有员工用纸团将媒体摄 像头给遮挡住,不让拍摄。

银行没有给出解释,银保 监会也不作为,豆女士只能选择报 警,随着警方的介入,银行终于做出了回应,会立刻调查此事,给豆女士以及其他两位涉事人员一个交代。

没想到银行这样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单位,也会出现这样的事,网友们对此事也有话说。

有网友说:“这银行通地府了,业务能力太强了!”

有网友说:“这几年银行频频出现这类问题,太可怕了!”

有网友说:“直接去起 诉这银行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一个已经去世2年的人,莫名其妙多了一笔贷 款,这也实在是太荒唐,这明显是银行故意为之,那么银行私自盗用他人信息办理贷 款,是犯法的吗?

当然是,根据《中华人 民工会和国刑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 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豆女士收到法 院起 诉还贷 款的发 票,已经对她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不管银行能不能将事情调查清楚,都该承担责任。

这家银行的操作实在是让人不解,居然还能给去世的人办理贷 款,真是令人 大开眼界啊!

大家觉得这家银行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一起来评论区讨论一下吧!

我是@沉香墨玲 ,关注我,与你分享社会动态!#打卡挑战局# #我要上头条# #新乡头条#

“凭什么要我们负责?”广东,男子借200多万元,才还了50多万元,就死了。债主把他的两个孩子、及其近90多岁的老人告上法庭,要求还贷。男子两个孩子说,我们早就已经选择放弃遗产继承了,那些钱跟我们不相关。

一审判决却依然宣判,男子父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贷款本息,他父亲和两个孩子都应该保管好和配合清点男子遗产继承,并且以遗产继承偿还债务。两个孩子不服气,遗产继承都选择放弃,凭什么要还要求我们承担责任?提起了申诉。

实际上,男子王先生本人是有一定的实力的,这个人是一家饮料厂老总,同时也是主要股东。这一大笔钱,当时是为了经营管理周转,才向债主苏先生借来的。没想到钱没还完,他就死了。

而他的两个孩子其实并不是只是想赖账。早就在很多年前,王先生离了婚,所以他们与王某的关系算不上很好。在王先生去世之后,还专门通过公证,表明他们选择放弃遗产继承权。

苏先生去讨账,王先生两个儿子说别找我们,我们也没继承遗产。他去找王先生的父亲,而老人家就快90岁了,根本没法管理王先生的遗产继承,也没有办法去帮王先生还这一大笔钱,因此这才迫不得已告上法院。

那,这么一个三难的案子,该如何处理呢?

一、苏先生告3个被告人也没有错。

虽说老话儿经常说,人死了债消。但实际上法律上,并没认识债消的规定。老话儿也说过,父债子偿,但法律上,也不是完全正确的。

《民法典》规定:“继承者以所得遗产继承实际价值不得超过还款遗嘱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缴纳税款和负债。超过遗产继承实际价值部分,继承者自愿还款不在此限。”

换句话说,债务人欠款未还就过世,他的继承者要在获得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可是,这个义务仅此而已,继承者不需要通过自己的财产代遗嘱继承人偿还债务。

因此,人死了债消应该是“人死了财灭债消”,“人死了财不灭债不消”。“父债子偿”应该是“父债父财还”。

遗嘱继承人的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另一半。但这个案子里,由于王先生的母亲先于他过世,另一半又早已离婚。因此,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剩下两个儿子和父亲了。

苏先生作为债权人,要找王先生的继承者偿还债务,当然了也只能起诉王先生的父亲和两个儿子了。

二、王先生的两个孩子放弃继承权也不行吗?

从前面的规定来看,实际上遗嘱继承人的负债,本质上还是通过遗嘱继承人个人的财产来还款。

因此,《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者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者未推选的,由继承者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者或者继承者均放弃继承权的,由遗嘱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局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王先生的遗产继承,其全体继承者都应当是遗产管理人。

尽管在这个案子里,两个孩子表示放弃了对王先生遗产继承的继承,通常情况下,不该再让他担任遗产继承人。但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放弃遗产继承就没办法担任遗产管理人。充分考虑这个案子里,王先生老爸年近90岁,不能对王先生的遗产继承进行处理和处分。而王某的两个孩子作为继承者,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对王先生的负债进行处理,将侵害到王先生债权人利益,也会影响王先生遗产继承的进行。

所以,一审判决判决王先生的父亲在继承王先生遗产继承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苏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付利息;三被告应该保管好和配合清点王先生的遗产继承,并以遗产继承偿还债务。这样的结果是正确的。

最后,终审人民法院也驳回王先生两个孩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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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在头条看见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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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女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商用,不料承租人在房屋内自杀身亡。女子认为自己的房屋成了“凶宅”,待承租人的亲属料理完后事后,女子将承租人的亲属起诉至法院,索赔100多万元。(来源:现代快报)

的时候,女子林某在当地以贷款的方式买了一套商用房。收房后不久,林某将房屋出租给女子张某。林某自此开始了以租养贷的生活。

张某这边在房屋里办了个培训班,一租就是5年多,与林某的合作还算愉快。但人有旦夕祸福,张某不知道为什么想不开,于去年年底在前述房屋内自杀。

这个事件让林某觉得自己的房子成了“凶宅”,但见张某父母突然丧女,甚是可怜,没有立即索要赔偿。但在给张某办完后事之后,张某父母竟然没有谈及赔偿一事,这让林某十分苦恼。

一边是还贷压力,一边是价值贬损,焦急的林某跟张某的朋友沟通无果后,便将张某父母诉至法院,索赔房屋损失、精神损失等100多万元。

庭上,张某父母的律师表示,张某自杀属于意外事件,其父母并非承租方,也不是侵权行为人,没有义务向林某赔偿,但愿意向林某补偿数万元。

目前,本案尚在当地法院审理过程中,未作出判决。

看到这里,你觉得张某父母是否有义务向林某赔偿?我觉得,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解决两个前提:(1)张某的自杀行为是否使涉案房屋成为“凶宅”?是否会贬损房屋的价值?(2)如果贬损,在张某去世的情况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凶宅”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它并非封建迷信,是一定地域的人们追求吉祥、避免灾祸的一种心理折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凶宅”的概念大致总结两点:一是去世之人属于非正常死亡,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属于正常死亡。像本案的自杀就属于非正常死亡。二是去世之人的死亡地点跟房屋有关联,或在屋内非正常死亡,或从屋内到屋外非正常死亡。

本案中,张某在涉案房屋内自杀,符合前述“凶宅”的定义。既然是“凶宅”肯定会影响涉案房屋的出售、出租,影响房屋的经济价值,这里自然之理。所以,张某的自杀行为会使林某的房屋价值贬损。

2.既然张某的自杀行为导致房屋价值贬损,自然应该由张某承担责任,但张某已经去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张某已经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也就没有义务进行承担。

难道真的是这样吗?原则上是,但一旦张某名下有遗产,分割其遗产时要首先清偿张某名下的债务和纳税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当然,如果张某的父母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或者张某的遗产根本不足以清偿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张某的父母仅以其继承张某遗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愿意继承,那就不承担责任。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我觉得法院会判决张某父母向林某赔偿房屋的贬损价值,但金额应该没有100多万元之巨。

其实,张某父母也觉得自己女儿的死亡对林某的房屋价值有影响,才在开庭的时候同意进行补偿吧!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觉得张某父母应该赔偿吗?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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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京头条#

#男子去世舅舅帮还贷继承房产被拒#

舅舅当然不会是继承人。关于这个话题,我简单一篇文章供参考。

「微普法」被继承人的舅舅是不是遗产继承人?

「微普法」被继承人的舅舅是不是遗产继承人?

BTW,这个话题不知道为什么会上热榜,可能是实在没什么话题可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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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候,女子林某在当地以贷款的方式买了一套商用房。收房后不久,林某将房屋出租给女子张某。林某自此开始了以租养贷的生活。

张某这边在房屋里办了个培训班,一租就是5年多,与林某的合作还算愉快。但人有旦夕祸福,张某不知道为什么想不开,于去年年底在前述房屋内自杀。

这个事件让林某觉得自己的房子成了“凶宅”,但见张某父母突然丧女,甚是可怜,没有立即索要赔偿。但在给张某办完后事之后,张某父母竟然没有谈及赔偿一事,这让林某十分苦恼。

一边是还贷压力,一边是价值贬损,焦急的林某跟张某的朋友沟通无果后,便将张某父母诉至法院,索赔房屋损失、精神损失等100多万元。

庭上,张某父母的律师表示,张某自杀属于意外事件,其父母并非承租方,也不是侵权行为人,没有义务向林某赔偿,但愿意向林某补偿数万元。

目前,本案尚在当地法院审理过程中,未作出判决。

看到这里,你觉得张某父母是否有义务向林某赔偿?我觉得,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解决两个前提:(1)张某的自杀行为是否使涉案房屋成为“凶宅”?是否会贬损房屋的价值?(2)如果贬损,在张某去世的情况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凶宅”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它并非封建迷信,是一定地域的人们追求吉祥、避免灾祸的一种心理折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凶宅”的概念大致总结两点:一是去世之人属于非正常死亡,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属于正常死亡。像本案的自杀就属于非正常死亡。二是去世之人的死亡地点跟房屋有关联,或在屋内非正常死亡,或从屋内到屋外非正常死亡。

本案中,张某在涉案房屋内自杀,符合前述“凶宅”的定义。既然是“凶宅”肯定会影响涉案房屋的出售、出租,影响房屋的经济价值,这里自然之理。所以,张某的自杀行为会使林某的房屋价值贬损。

2.既然张某的自杀行为导致房屋价值贬损,自然应该由张某承担责任,但张某已经去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张某已经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也就没有义务进行承担。

难道真的是这样吗?原则上是,但一旦张某名下有遗产,分割其遗产时要首先清偿张某名下的债务和纳税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当然,如果张某的父母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或者张某的遗产根本不足以清偿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张某的父母仅以其继承张某遗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愿意继承,那就不承担责任。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我觉得法院会判决张某父母向林某赔偿房屋的贬损价值,但金额应该没有100多万元之巨。

其实,张某父母也觉得自己女儿的死亡对林某的房屋价值有影响,才在开庭的时候同意进行补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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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舅舅帮还贷欲继承房产被拒# 之前那篇文章评论区有些人说“这个律师不懂法,舅舅是可以代位继承外甥的遗产的!”

这种人杨律师就不跟他争论了,法条奉上,自己看去吧!看不懂就活该糊涂着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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