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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会重新起诉吗 十几年前在信用社贷的款会起诉吗

时间:2024-06-29 01: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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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会重新起诉吗 十几年前在信用社贷的款会起诉吗

银行的一些霸王条款,应该废除。//@大兵叔叔:河南延津,一女子20多年前在农村合作社存了2000元钱,存期为一年,此后存单找不到了,几年后又找到了存单,可是因为自己不着急用钱,就一直没有去取钱,结果20多年后,女子来到农商行取钱,却被工作人员在存单上写了“作废”。事情还要从2000年说起,高女士的姐姐在银行有一笔4000元的存款,随后姐姐提了2000元出来,并变更了妹妹高女士的户名,存期为一年,到期按月息2厘75毫计息,随后农村合作社便把存单给了高女士。高女士拿回家之后,就随手放了起来,结果这一放却记不起来放哪去了,直到5年后高女士才找到存单,不过高女士找到后也一直没有去取钱,直到后,高女士拿着这张存单,来到了已变更为农商行的银行,要求把这笔钱取出来。银行工作人员看过存单后,直接在存单上写下了“作废”两个字,高女士疑惑不解便询问了起来,结果却被告知高女士并未在农商行存过这笔钱,所以便写了作废的字样。因银行拒绝支付这笔存款,高女士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且让姐姐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加,毕竟当时都是姐姐一手操办的。银行还是原先的意见,便是自己不是适格主体,因为高女士之前是在信用社存的钱,而自己的名字则是农商行,在2000年的时候,高女士并没有来过这里办理过2000元的存款业务,而且也从未向其以被告名义开具任何存款凭证,被告不应当承担支取2000元存款及利息的义务。存单上已写明“作废”字样,所以即使其持有的单据是真实的,但已经不具有支取存款的证明力,“作废”两字表明原告与为其出具的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否则也不会有作废二字特别注明,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那么问题来了,高女士手持的这张存单是真实的,被银行手写了“作废”两个字,那么这张存单就真的作废了吗?《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高女士持有原合作社向其出具的定期存款单,现合作社已变更为农商银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虽然银行辩称在事发时并未收到原告的存款,且该存款单上未加盖被告公章,但被告对该存款单的真实性未作明确否定,原告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其持有虚假的银行相关专门的制式存款单可能性较小,所以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予以认定。按照《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高女士称涉案存款单上显示的“作废”字样系被告工作人员书写,被告辩称“作废”字样可以证明该存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已向原告兑付存款等证据,所以被告未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涉案存款条显示存款利率为月息2厘25毫,即年利率2.7%,据此法院判决银行应在十日内支付2000元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有人说为了2000元没有必要去打官司,直接将此事反映给银行的主管部门就可以了,这样省时省力。————————————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河南延津,一女子20多年前在农村合作社存了2000元钱,存期为一年,此后存单找不到了,几年后又找到了存单,可是因为自己不着急用钱,就一直没有去取钱,结果20多年后,女子来到农商行取钱,却被工作人员在存单上写了“作废”。事情还要从2000年说起,高女士的姐姐在银行有一笔4000元的存款,随后姐姐提了2000元出来,并变更了妹妹高女士的户名,存期为一年,到期按月息2厘75毫计息,随后农村合作社便把存单给了高女士。高女士拿回家之后,就随手放了起来,结果这一放却记不起来放哪去了,直到5年后高女士才找到存单,不过高女士找到后也一直没有去取钱,直到后,高女士拿着这张存单,来到了已变更为农商行的银行,要求把这笔钱取出来。银行工作人员看过存单后,直接在存单上写下了“作废”两个字,高女士疑惑不解便询问了起来,结果却被告知高女士并未在农商行存过这笔钱,所以便写了作废的字样。因银行拒绝支付这笔存款,高女士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且让姐姐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加,毕竟当时都是姐姐一手操办的。银行还是原先的意见,便是自己不是适格主体,因为高女士之前是在信用社存的钱,而自己的名字则是农商行,在2000年的时候,高女士并没有来过这里办理过2000元的存款业务,而且也从未向其以被告名义开具任何存款凭证,被告不应当承担支取2000元存款及利息的义务。存单上已写明“作废”字样,所以即使其持有的单据是真实的,但已经不具有支取存款的证明力,“作废”两字表明原告与为其出具的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否则也不会有作废二字特别注明,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那么问题来了,高女士手持的这张存单是真实的,被银行手写了“作废”两个字,那么这张存单就真的作废了吗?《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高女士持有原合作社向其出具的定期存款单,现合作社已变更为农商银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虽然银行辩称在事发时并未收到原告的存款,且该存款单上未加盖被告公章,但被告对该存款单的真实性未作明确否定,原告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其持有虚假的银行相关专门的制式存款单可能性较小,所以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予以认定。按照《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高女士称涉案存款单上显示的“作废”字样系被告工作人员书写,被告辩称“作废”字样可以证明该存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已向原告兑付存款等证据,所以被告未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涉案存款条显示存款利率为月息2厘25毫,即年利率2.7%,据此法院判决银行应在十日内支付2000元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有人说为了2000元没有必要去打官司,直接将此事反映给银行的主管部门就可以了,这样省时省力。————————————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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